宜兴长护险
一、待遇享受对象及条件
1、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护险的参保人员。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需要长期护理的。
3、交通、意外、医疗等确切由第三方负担的或是申报工伤的不在长期护理保险范围内,非宜兴市参保人、离休人员及六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不享受宜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经评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停止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二、筹资标准
职工和居民医保个人缴纳仍然为30元/人,补助20元/人,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筹集分别为60元/人、40元/人。
【宜兴市长护险居家失能人员待遇标准】
| 护理形式 | 重度失能人员 | 中度失能人员 | |
| 上门护理次数 | 5次/周 | 3次/周 | |
| 接受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 养老护理员提供护理服务 | 每次75元,长护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支付 | |
| 医疗照护员提供护理服务 | 每次95元,长护保险基金支付75元,个人支付20元 | ||
| 职业护士提供护理服务 | 每次120元,长护保险基金支付75元,个人支付45元 | ||
| 接受家属或其他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 每天50元 | 每天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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