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申请范围:
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法规,租赁已纳入本市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法规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法规;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办理场所:
1、委托逐月提取:委托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网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要件:
1、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职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