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东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系数法计发,不再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
通告实施前,按粤府〔2006〕96号文法定,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包括两部分,一是补记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账户,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记账8%;二是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个人缴费额不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退休时,以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通告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6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4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关于适用范围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具体包括三类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特殊群体除外)不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因此不属于本次改变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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