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宁波退休人员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
人员分类 |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 ||
账户段 | 自负段 | 共负段 | |
退休人员 | 当年账户支付 | 300元,由个人自付 | 社区医院:在职职工个人自付14%,退休人员个人自付8%;三级医院:个人自付25%;其它医院:个人自付2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1.市区范围内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
2.市区范围内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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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治疗性质的牙科治疗,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已经纳入医保范围的主要是补牙(包括基本材料、治疗费)、拔牙以及治疗牙周病、牙龈炎等牙病发生的费用。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医疗费直接结算。
1、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按要求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
3、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浙江省外就医以及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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