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有哪些情形?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每月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诺其不存在停发待遇法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广东省失业保险》第二十八条法规情形的;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
(3)法律法规的其他应当停发的情形。
备注:《广东省失业保险》第二十八条法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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