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1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
(3)中央、省驻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住本市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1.2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部队人员的新生儿,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
1.3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1.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
1.4.1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
1.4.2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
1.4.3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未超过3个月且持有本市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有效期内)。
1.5在我市居住且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已在我市就业的人员或在珠海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