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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为什么有些人在被判刑后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而有些人不能领取?
关于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处刑罚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劳动和社保部先后在2001年3月8日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保厅、2003年7月7日对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保厅(局)的两个答复中进行了统一规范,形成了至今仍为有效并统一执行的法规。
黑龙江省的答复: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的答复: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对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须缓至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退休人员在判刑后能否领取养老金的关键在于该退休人员是否处于被实质羁押状态。我国非常注重人权的保证,对于任一个犯罪分子,只要不是依法剥夺其生命(判处死刑),国依然会保其生存的权利。如果犯罪人员处于被羁押状态,则监所就会按法定为其生存提供基本物质条件;如果未处于被羁押状态,则仍应当保其为生存而获取基本物质的条件。
对于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来说,国在法律上就已认可养老金就是其基本生活的保来源,养老金便是“养命钱”。因此,国出来上述法规法定,即退休人员在被判刑后处于被羁押状态就不会给付养老金,而未被羁押的仍给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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