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最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床位费最高限额为20元/床/日。
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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