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时间
(资料图)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2年7月1日起,对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规》(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晋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9458元(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86x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202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高平、阳城、沁水为1880元,陵川为1630元。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应以2021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486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受肺炎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结束后需补缴并且恢复正常缴存。
三、调整方式
(一)网厅办理
已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
(二)柜台办理
单位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附电子版,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中心、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根据肺炎防控的需要,建议各缴存单位通过网厅渠道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符合相关法律权益。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未办理基数调整的,仍按原有缴存基数执行。待新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调整时再适时调整。
(四)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