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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程序
一、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按法规执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及相关证件(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人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法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未能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含异地就医)的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后,应持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及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向参保所在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法规享受救助。
二、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的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应持当年度患病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向所属地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出示后,报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乡镇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建议和相关部门核对后,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汇总并报市医保管理局,按法规给予相应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