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标准
(资料图片)
顺产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2400元
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2000元
非难产剖宫产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3300元
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2800元
难产剖宫产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4200元
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3600元
流产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1200元
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9500元
引产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1800元
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1450元
计划生育费用
流产B(9-14周):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1200元,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950元
置(取)环术: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180元,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120元
二、报销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法规的;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法规范围的;
(三)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法规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
(五)属于医疗或交通的;
(六)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
(七)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八)在国外或者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
三、报销材料
1.已审批的异地分娩申请表
2.本人社保卡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
3.身份证
4.《结婚证》
5.《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6.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流(引)产证明;
7.医疗费用凭证;
8.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9.出院记录等相关病历资料
四、办理流程
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流产(引产)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