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孩子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有要求吗?
参保人员应先到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早、中期产前检查,应在生孩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卫生相关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生孩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应在生孩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机构进行;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孩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
提醒:上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难产、严重并发症或者合并症确需转院治疗的,需经原选定的生孩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具附有院(站)内医生组签署会诊建议、主管院(站)长同意的转院申请单,再由参保人员家属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否则,生孩子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孩子医疗保险费补贴。
生孩子医疗保险费补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细则》规则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孩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提醒: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或者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者分娩后,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时间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孩子医疗保险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