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哪些条件?
正常连续足额缴满12个月(含)以上公积金,且最近正常缴存月份距贷款申请当月不能超过2个月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仍按法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发放后,职工仍须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否则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具体条件如下:
1)正常连续足额缴满12个月以上公积金,且最近正常缴存月份距贷款申请当月不能超过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缴存月份距贷款申请当月不能超过2个月。例如,申请时为9月份,缴存至7月份可受理,只缴存至6月份则不受理。但借款人申请时仍需满足“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各月(含)以上”的法规,“宽限期”不能作为视同连续正常缴存处理。】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委托人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4)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法规比例的首期付款;
5)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